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律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总收入、人均创收、利润率三个指标的矛盾关系,指出律所无法同时追求高收入、高人均和高利润率。文章通过不同场景的阐述,分析了律所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选择和面临的挑战,强调律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清醒认识自身现实情况,避免贪大求全。文章还从公共投入、税负成本、规模效应等角度解释了三个指标之间的矛盾,并提醒律所在考虑未来发展时,除了宏远规划,还需立足现实,不能盲目追求“既要又要还要”的发展模式。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律所发展面临总收入、人均创收、利润率的“不可能三角”问题。
律所在追求高收入和高人均的同时,往往会面临利润率的下降;追求高收入和利润率时,人均创收则难以提高;追求人均创收和利润率时,总收入则可能不高。
关键观点2: 律所发展需立足自身现实情况。
律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清醒认识自身现实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选择发展的重点,避免贪大求全。
关键观点3: 律所发展需考虑公共投入、税负成本、规模效应等因素。
律所在追求“高精特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公共投入、税负成本、规模效应等因素对总收入、人均创收、利润率的影响。
关键观点4: 律所发展不能盲目追求“既要又要还要”的模式。
律所在考虑未来发展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不能盲目追求同时实现高收入、高人均和高利润率的“不可能三角”,而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
文章预览
律所想要收入总量、人均创收、利润率三项指标都高,基本是不可能的。律所发展,除了宏远规划,必须要立足自身现实情况。“既要又要还要”,是不现实的。 文|余朋铭 新则创始人 前些天和一位大所主任吃饭,聊到有关「律所的新质生产力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聊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律所虽然实际发展状态各不相同,但都非常自信地觉得自己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规模小的所,有点专业方向的倾向,就说自己是“小而精”;规模大点的所,有一两个拳头产品或者团队,就说自己是“高精特新”。 在饭桌上我就坦言,不论是借鉴其他行业的标准,还是从法律行业自身的某种共识来看,不管“高精特新”的内核是什么,它放在律师行业上,表现出来的结果一定大概率是 高收入以及高人均 创收 ,而高收入、高人均的背后,就意味着这家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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