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关于“AI生图”的案件,认定原告通过AI生成的图片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是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告拥有图片的著作权。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有著作权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司法系统似乎越来越倾向于保护AI工具使用者的权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AI生图”案件的审结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通过AI生成的图片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原告是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关键观点2: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争议
最初,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没有著作权,因为不是人类创作。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生图第一案”中的判决似乎改变了这一观念,现在司法系统越来越倾向于保护AI工具使用者的权益。
关键观点3: 司法系统的倾向性变化
随着司法系统对AI工具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倾向性增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法律判决和讨论。
文章预览
2025年1月份,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关于“AI生图”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某AIapp生成的图片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告是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有著作权,尤其是在AI工具上用“文生图”作出来的图片是否有著作权的问题,一直有争议。最初的时候,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没有著作权,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人创作的,而是机器创作的。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人类的创作,而非机器创作。 不过,自从2023年年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生图第一案”中认为AI工具的使用者有著作权以来,司法系统好似越来越倾向于对AI工具的使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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