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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六类连带责任”: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股权转受人、关联公司、分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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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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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新 《公司法》规定的 “六 类连带责任” (“最高判例”特约作者陈鸣鹤整理) 第一类: 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1.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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