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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3 )京 01 民终 1297 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基本事实 甲公司于 2002 年 4 月登记成立。 2012 年 6 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郑某、袁某;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 。当时备案的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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