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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政法论丛》2025年第2期。 【作者简介】刘勇,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 24520 字,阅读时间 约 61 分钟。 【摘要】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误解扩张至动机错误,瑕疵担保责任被违约责任所吸收,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也被学说所质疑。基于要件和效果的分析,考虑到保护买受人合理期待的必要性,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应当是被优先考虑的救济方式。通过合同的解释,尤其是补充解释,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买受人的期待不可能解释为合同内容的场合,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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