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王女士入职山东某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离职。公司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女士认为协议无效。文章介绍了案情、法官说法及相关法律条款。主要关键点是:王女士的职责涉及公司大量信息,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山东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法院不支持王女士主张协议无效的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王女士在山东某公司的职责涉及大量公司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畴。
王女士在山东某公司担任的职位使其能够接触和掌握公司的核心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被不当利用或泄露,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关键观点2: 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即使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仍然有效。
经济补偿应自动成为竞业限制合同的条款,无需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但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支付。
关键观点3: 山东某公司未在王女士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
虽然山东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但这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补足,而非单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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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4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 019年9月,王女士(乙方)入职山东某公司(甲方),担任济南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并签订《保密协议》。2023年3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与山东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6月,山东某公司向王女士分三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000元。2023年8月,山东某公司分四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000元。 公司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5年3月并赔偿公司损失。 王女士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其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首先,王女士在山东某公司任职济南片区经理兼某校区校长,工作职责包括校区管理、日常教学、招生等,根据其任职岗位、工作职责,其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山东某公司大量的学员身份信息、教研信息、教学内容、管理模式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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