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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支付的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消费税应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 借方 。 理解: 例如,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 应税消费品 A ,收回后用于 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 B,委托收回时乙企业 代收代缴 了 10的消费税,那么 先将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款项支付给乙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生产出消费品 B并出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15(假设允许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予以扣除 ),账务处理为: 借:税金及附加 15 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15 因此,甲企业需要补交的消费税为 5(15-10),补交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5 贷:银行存款 5 支付的收回后 直接用于销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理解: 例如,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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