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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错误标记的法律责任认定初探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4-08-18 17:1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的责任,以及针对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相关问题。文章介绍了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并分析了排污单位在落实该规则中的常见违法行为。文章还探讨了各地对这些违法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包括是否认定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最后,文章对地方立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做法进行了评价,并认为一些地方立法具体化了相关法规,提高了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

根据《标记规则》,排污单位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关键观点2: 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分为两类:虚假标记和错误标记。

虚假标记存在逃避监管的主管故意;错误标记包括未按要求及时标记、错误标记等情形。

关键观点3: 各地对错误标记的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不同做法。

一些地方立法将其视为异常情况不报告,或者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

关键观点4: 将错误标记认定为异常情况不报告更具可操作性。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排污单位未按要求标记或错误标记且未报告,造成未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律后果。

关键观点5: 地方立法在解决自动监测设备标记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推荐。

这些地方立法具体化了相关法规,提高了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解决了基层执法部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文章预览

大家说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为解决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生态环境部2022年7月印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以下简称《标记规则》),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结合基层执法实践来看,排污单位在落实《标记规则》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可按照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区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标记,存在逃避监管的主管故意;另一类是错误标记,包括未按要求及时标记、错误标记等情形,缺乏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动机。 对于“虚假标记”,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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