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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名称、投资人发生变更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 ——周某与四川钎秋电器有限公司、刘某芳、王某龙、三台县奇胜水力发电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申诉案 关 键 词: 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 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名称、投资人发生变更的,不能简单理解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原企业的关系及债务承担问题,属于应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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