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中国证监会申请执行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裁定,具体涉及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行政处罚情况。重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催告、复议和强制执行过程,并涉及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背景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强制执行事件背景
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金额为1783万余元。
关键观点2: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正当程序送达当事人。
关键观点3: 行政复议和强制执行
A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证监会维持原处罚决定。A所未提起诉讼,因此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关键观点4: 关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文中提到的A会计师事务所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康得新项目的审计。瑞华在执行案件中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有多起执行案件终结。
文章预览
>>>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资料 | John 文稿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7日 1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北京金融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披露了中国证监会申请执行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裁定。 根据裁定书内容,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27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罚没款1783万余元 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法院最终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针对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A所)罚没款17,830,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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