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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妇女与财产 (960—1949) [美]白凯著 刘昶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4年7月出版 276页,78.00元 ━━━ ━ 文︱ 赵刘洋 从一件继承纠纷案说起 1933年,三十五岁的梁国桢为遗产继承问题而向北平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她的丈夫王汝贤于1922年去世,梁国桢尽管是王汝贤的小妾,但她此时就开始掌管家业,当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梁国桢本人和她的幼子王元隽,另一位小妾彭世桢及她的女儿王元昭,加上两位养子王元鸣、王元义。引发这场官司的直接原因是梁国桢的儿子于1932年去世,梁国桢指控两个现在已经成人的养子霸占家产,他们拒绝赡养她和彭世桢,当然也拒绝扶养尚未成人的王元昭,梁氏请求法庭将财产在家庭成员中分割。她提出,她本人在本案中有特别的权利,因为她的儿子已死且未婚无子女,所以她应根据民法得到他的继承份额。 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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