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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风险虽然普遍具有滞后性,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已就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益后,则金融机构对违规人员的定责和追责应当及时,否则面临 “有理而无处说理”的尴尬境地,本文通过(2022)浙0203民初3279号判决对类似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一)郑某违规事实发生在 2015—2016年,且贷款出现逾期,银行已经提起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郑某于 2012年入职某银行宁波分行,担任副行长,于2021年任资产保全部保全岗。2012、2013年期间,郑某作为贷款责任人,经办了两笔短期贷款,上述两笔贷款经转贷后,于2015年发生逾期,此后某银行宁波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并获人民法院支持。 (二) 郑某离职后,银行对其未 严格遵守授信管理制度,存在调查及贷款检查不尽职等问题,致使贷款形成多笔大额不良作出 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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