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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服用“三无”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三次购买后起诉卖家,要求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石家庄普法融媒宣传中心  · 公众号  · 社会 法律  · 2025-01-13 10:2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消费者安某因购买减肥药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安某在夏某处购买减肥药,后发现药物为三无产品,遂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安某因身体肥胖购买夏某的减肥药,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发现药物为三无产品,遂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支持了安某要求返还货款的请求,并按第一次购买价格十倍赔偿。但后续购买行为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减肥产品,辨别产品宣传真伪。同时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履行食品安全审查义务。

关键观点4: 相关法规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对食品标签标注、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听信广告,购买减肥药,但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状况,且无任何疗效,消费者能要求多赔偿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安某年底结婚要拍婚纱照,因为身体肥胖,一直比较焦虑,偶然间在微信看见夏某通过朋友圈宣传可以减肥,遂向其咨询。夏某向安某推荐其所销售的减肥药, 2024年5月10日其在夏某处买了10粒,付款199元,2024年5月22日在夏某处购买60粒,付款1194元;2024年6月13日在夏某处购买120粒,付款2388元,两天服用一粒。安某称在第一次服用该案涉产品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随后了解到该减肥药属于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遂对夏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3781元并按10倍赔偿损失378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安某在夏某处购买了减肥药,共计花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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