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的文章论舞蹈作品的范围,并评价了“《月光》舞蹈案”。文章首先定义了舞蹈作品,指出非表演元素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保护范围,并讨论了舞蹈图示、绘图、照片和录像片段的著作权问题。随后,文章质疑再审法院对舞蹈作品的认定,认为将静态舞蹈表演画面认定为舞蹈作品是错误的。文章提出舞蹈作品应仅由对身体语言的设计构成,并强调服装、妆容、道具不属于舞蹈作品定义中“等”的范围,单个舞蹈动作不应受保护,并认为对舞蹈作品的侵权认定应以再现连续动作设计为前提。文章最后批评了“《月光》舞蹈案”的再审判决,认为其未能正确理解舞蹈作品的定义,并混淆了舞蹈作品与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舞蹈作品的定义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非表演元素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保护范围。
关键观点2: 服装、妆容、道具等非表演元素的保护问题
服装、妆容、道具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保护范围,因为它们无法体现连续性,与舞蹈作品的定义不符。
关键观点3: 单个舞蹈动作的保护问题
单个舞蹈动作,无论是否有技术意义上独创性,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舞蹈作品是由对连续舞蹈动作的设计构成。
关键观点4: 舞蹈作品的侵权认定
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以图示、绘图、照片还是录像片段形式,都应以能够实质性再现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连续舞蹈动作设计为前提。
关键观点5: 对“《月光》舞蹈案”的批评
文章批评了“《月光》舞蹈案”的再审判决,认为其未能正确理解舞蹈作品的定义,并混淆了舞蹈作品与对舞蹈作品的表演,对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不当扩大。
文章预览
论舞蹈作品的范围 ——兼评“《月光》舞蹈案”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服装、妆容、道具等非表演元素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单个舞蹈动作无论是否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均不能作为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对舞蹈的图示、绘图、照片和录像片段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前提,是其能相对完整地再现舞蹈作品或其实质性内容,即一套连续的舞蹈动作设计。 关 键 词 舞蹈作品 舞蹈动作 独创性 引 言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其中连续性的身体语言被清楚地界定为舞蹈作品的表达性要素。然而,在“《月光》舞蹈案”中,被诉侵权行为是在餐厅中悬挂数张杨某某表演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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