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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0-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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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2024)最高法执监381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诉人物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施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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