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编者按: 书接上回,云知队找到 “致命证据” ,在商标撤三复审中扳回一城。 结合该案,不难看出在司法实务中,部分商标权人可能为了避免商标被撤销,在并无真实商业意图的情况下,进行象征性使用, 如何认定这种象征性使用,是法院和行政机关审理涉及商标撤三案件的一个关键问 题。 文/ 云知队 崔昊瀚 朱徵钰 “象征性使用”并非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 ,因此,从字面意义解读,该“象征”对应的应当是“真实”,即权利人试图通过少量、短暂、不真实的使用证据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立法虽有空白,但司法已经给出了回应, 云知队分析部分案例,总结以下七点认定“象征性使用”的情形。 一、与核定使用范围不同的使用行为 使用商品的范围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商标的使用原则上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于在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