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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 和本市 《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 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制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详见附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二、建设地点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14.62平方公里)、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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