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基于两个真实案例,分析了加速到期纠纷在新公司法下的溯及力问题,以及持续性法律事实在新旧公司法中的适用问题。文章通过阐述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区别,多个法律事实与一个法律事实的区别,以及持续性法律行为的溯及力问题,提出了在处理公司纠纷中常见的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新公司法适用时的三点强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区别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对后续诉讼的约束力,而溯及力是新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效力。案例一中的争议焦点是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区分,法院应依据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决定是否受理后续诉讼。
关键观点2: 多个法律事实与一个法律事实的区别
在案例二中,引发加速到期纠纷的法律事实有多个,包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应加速到期等。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诉讼标的,确定多个法律事实中的关键事实,作为确定其他法律事实新旧公司法适用的时间标尺。
关键观点3: 持续性法律行为的溯及力
公司纠纷中常见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如组织行为等,在新公司法下的适用应遵循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于跨越新旧公司法的持续性法律事实,通常情况下适用新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对特别的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新旧法适用有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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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法与思 作者| 陈 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建议阅读时间 : 10 分 钟 【内容摘要】 本文基于两个真实案例的分析,从加速到期纠纷的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出发,直至持续性法律事实能否适用新公司法,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处理步骤。 第一层,甄别到底是既判力还是溯及力的问题。 如果加速到期争议经过生效裁判已产生既判力,就不属于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 第二层,判断引发加速到期纠纷的是一个还是多个法律事实。 多个法律事实的,要结合当事人诉请和诉讼标的,确定公司或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是否为引发诉讼系属内“近因”之法律事实,并以该事实发生为时间标尺,确定作为加速到期条件的“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状态能否跨越新旧公司法。 第三层,确定跨越新旧公司的涉及与加速到期有关的持续性法律事实。 在公司法时间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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