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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局印发《吉林省雷电护 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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