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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夏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FOF基金模式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引发了广大关注。自我国2010年推出场内融资融券业务后,场外配资由于杠杆率高、进入门槛低,易助长不必要的投机,可能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等,因而一直是被监管的对象。2015年6月,证监会宣布开始清查场外配资。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施行,融资融券业务被纳入国家特许经营的证券业务,场外配资具有行政违法性,并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本文将和大家共同探讨场外配资涉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问题。 本期导览 一、场外配资的含义 二、场外配资的模式 三、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罪相关情形 四、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罪相关辩护要点 一、场外配资的定义 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作出的定义是:“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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