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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双务合同中金钱给付义务与非金钱给付义务并存,且未约定履行地点的,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及纠纷管辖法院?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 2024-06-28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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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4100字,阅读需15分钟 双务合同中金钱给付义务与非金钱给付义务并存,且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及纠纷管辖法院?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卢建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关 键 词: 管辖·双务合同·合同履行地·合同义务·争议标的 裁判要旨: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争议标的”并非等同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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