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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建立了跨类保护制度, 即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使用。 那么,在已经享有防御商标的情况下, 权利人是否还可以主张认定驰名商标, 获得跨类保护?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这样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回顾 ➤ 钉钉商标被“搭便车” 2015年,某高新科技集团推出一款企业级智能移动办公平台——钉钉。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和某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研发并提供钉钉产品和服务的主体。 原告注册的第42类翅膀图形商标 2014年7月7日、2015年1月13日 ,该 高新科技集团分别 申请注册了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类别“钉钉”商标(以下简称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等类别翅膀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第4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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