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1.刑事涉财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又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