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适用,包括基本思路、时间效力以及指导案例72号的适用。文章指出应区分清偿型以物抵债和担保型以物抵债,强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规定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
区分清偿型以物抵债和担保型以物抵债,前者是实践性合同,后者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有效。
关键观点2: 以物抵债规定的时间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规定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已基于原有理解作出终审判决的除外。
关键观点3: 指导案例72号的适用
指导案例72号强调区分清偿型和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仍有适用余地,但应全面理解其内容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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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关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适用 吴光荣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以物抵债规定的基本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8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就清偿型以物抵债和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前,司法实践对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究竟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存在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有的当事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达成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再据此主张自己已于法律文书生效时取得物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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