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员工在乘坐公司通勤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例,涉及工伤认定的争议。员工蔡惊在通勤车上突发心源性猝死,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不予认定为工伤。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劳动争议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并推荐了相关实务课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蔡惊乘坐通勤车上班途中突发心源性猝死。
人社局调查后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不予认定为工伤。
关键观点2: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法定的。
只有符合法定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受伤之外的扩大保护,因此对视同条件的解释应严格掌握,不宜随意扩大。
关键观点3: 通勤车上班途径的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能否被视同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蔡惊乘坐通勤车的目的在于上班,但并不意味着通勤车上的突发疾病可以视为在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
关键观点4: 文章还介绍了劳动争议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对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进行介绍,以帮助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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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案例: 员工申请不缴社保后工亡,百万赔偿是否全由公司承担? 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05分许,蔡惊乘坐单位通勤车上班。9时47分许,驾驶员发现蔡惊双眼紧闭、呼叫不应后拨打120。当日11时20分许,蔡惊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3年7月17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蔡惊在乘坐通勤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家属仍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乘坐通勤班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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