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从生产方购进未喷印生产日期的预包装豆腐食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自行喷印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豆腐产品收到货款人民币3446元。根据相关法律,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当事人被查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喷印的生产日期与产品实际生产日期不符。
关键观点2: 当事人自行喷印生产日期
当事人从生产方购进未喷印生产日期的预包装豆腐食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自行安排员工喷印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
关键观点3: 涉案产品涉及违法行为及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
文章预览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00******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0月20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对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同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2019年11月起,当事人于上海市静安区***号地址内开始对外从事“*小仙”品牌 预包装豆腐产品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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