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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丧生, 劳动者亲属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相应赔偿后 是否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呢? 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近日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1年7月21日,邓某入职某劳务公司,在劳务公司承包项目的工地上做杂工,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700元。同年8月2日,邓某在步行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身亡,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邓某亲属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亲属抚恤金754110元等费用。 被告劳务公司辩称,邓某的死亡系其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劳务公司无关,不承认邓某死亡为工伤。且邓某亲属已获得相应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不应重复受偿,主张不支持双重赔偿或采用补充模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与劳务公司未签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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