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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逾期答复结算文件视为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公园  · 公众号  ·  · 2024-12-1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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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正文 为避免发包人以拖延结算方式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也有工程结算默示推定条款。 但是,默示推定条款对于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在适用时需要采取严格且审慎的态度,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模式推定条款,对工程价款的认定有直接的实体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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