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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滥用具备可识别性的人工智能合成声音可以构成侵权 | 资讯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11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该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报道还包含了案情简介、法官说法、专家点评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AI声音侵权案的背景和经过

介绍案件的背景,包括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详细描述了案件的经过,包括原告起诉、被告否认侵权、法院审理和判决等。

关键观点2: 法院对AI生成声音侵权案的判决

法院认定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具有可识别性,可以认定为侵权。本案中,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法院判决相应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3: 法官和专家对案件的评价

法官和多位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评价,强调了声音作为人格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新技术发展背景下保护声音权益的必要性。专家还指出,应平衡声音权益的利用与保护,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研究。


文章预览

原标题为:AI生成声音也会侵权?这个案子判了! 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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