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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 | 关键技术问题及发明构思贡献者可列为发明人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01 07:3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裁判文书。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之间就一项发明专利的署名权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是否仅限于专利授权、确权阶段的审查意见所认定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周某某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并要求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发明人信息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将其列为发明人,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除影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实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是否应仅限于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的审查意见所认定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法院认为,不能仅以专利授权、确权中审查意见所认定的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来判断相关技术人员是否为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关键观点2: 周某某的贡献

周某某在新冠疫情初期即已提出有关发明构思,并通过恩杂鲁胺抑制雄激素通路来抑制新冠病毒感染的途径。其在发明创造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应被列为发明人。

关键观点3: 企业的责任

企业在经营与研发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和创造。企业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完整地依法列明发明人。

关键观点4: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周某某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并要求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发明人信息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将其列为发明人,同时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除影响。


文章预览

—— 上诉人苏州开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周**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关联阅读: 最高院知产法庭: 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1.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并不当然等同于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的审查意见所认定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实质性特点。不能将完整的研发过程割裂看待,仅以专利授权、确权中审查意见所认定的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来判断相关技术人员是否为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如果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提出发明构思、对具体技术方案的形成或实质性改进以及阶段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列为发明人。 一般而言,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实质贡献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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