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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 01 一般性税务处理 《59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为: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下,不论是使用股权支付方式还是非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企业的亏损都不得在收购企业结转弥补,收购企业也就无法通过收购亏损企业,减少企业税基,进而减少税负这种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因此,企业若是想通过以上方式减少税负,那么就要尽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02 特殊性税务处理 《59号文》在第六条第(二)项中具体规定了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即: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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