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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08-30 06: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通知,该解释稿涉及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这些内容的同意与否以及可能的改进建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浮动收费法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解释稿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模式。新旧衔接方面,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关键观点2: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稿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将预计负债金额列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列示。新旧衔接方面,也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关键观点3: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征求意见的问题包括是否同意上述规定,如果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提出建议。同时,也欢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他意见和建议。


文章预览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戎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010-68552538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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