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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债权保全的两种制度,对解决债务人“逃废债”难题、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但基于“逃废债”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和难证明性的特征,多数债权人对于这两种债权保全制度的理解、行使和重视程度均不够。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债权,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允许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相对人向己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兼具债权保全和清偿两大功能。本文拟在立足《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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