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被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之间的垄断纠纷案。建信云公司认为交易集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垄断行为,遂将其诉至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被告因垄断纠纷案涉项目引发争议,建信云公司认为交易集团在招标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存在垄断行为。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定
法院认为,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中,交易集团仅为招标人和需求者而非经营者,建信云公司等投标人才是经营者。建信云公司主张交易集团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成立,相关诉讼请求被驳回。
关键观点3: 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的行为认定
法院认为,建信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因此相关诉讼请求亦被驳回。
关键观点4: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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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四被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垄断纠纷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近日,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信云公司”)与四被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交易集团”)、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联达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极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下称“东华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公布一审判决。 建信云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广联达公司参加了案涉项目的投标。建信云公司认为交易集团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每一次招标均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交易集团在案涉招标项目中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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