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围绕一起物流公司因存储危险化学品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展开,探讨了民事合同履行中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违约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缴纳的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是否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民事合同履行中,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违约。
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存在民事违约行为,而民事违约行为的认定应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物流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未尽到法定的验收和管理责任,但并不违反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关键观点2: 缴纳的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追偿权。
当事人因自身行为和过错构成了具体的违法情形,与合同相对方并无直接关联。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惩戒,具有专属性和终局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失,当事人不能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转移和追偿。
关键观点3: 例外情形下,行政处罚与合同一方的行为存在关联时,相对方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例如,在食品、药品经营中,即便经营者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但如果食品、药品客观上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经营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4: 启示
民商事案件的审查需要正确理解并处置民行交叉问题,即厘清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违反民事合同约定的则承担违约责任。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需要注重分离思维与结合思维的应用。
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储存半导体材料, 双方签订了一份《冷库仓储合同》,合同明确了仓储面积、仓库温度、货物验收、费用支付及结算等内容,在 违约责任条款 部分约定:由于科技公司原因造成物流公司或者第三方损失,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在物流公司的仓库内储存了光阻剂等半导体材料。每当需要发货、提货时,科技公司都会提前告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提货的批号、数量等信息,物流公司则配合对相应货物予以放行。 2020年6月,行政机关到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库储存了科技公司存放的EPG、ENP等批次的光阻剂,该光阻剂为第三类易燃液体,属于 危险化学品 ,但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均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故责令物流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在其后分别对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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