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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 行政协议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引起了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为行政协议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行政协议前沿疑难问题不断涌现。为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上预防行政协议争议产生,本期专门邀请几位行政审判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就行政协议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见仁见智,以期形成共识。 郭修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协议,行政性是其主要性质,协议性是其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以行政协议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人民法院审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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