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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670 X公司与钱某签订租赁合同 后钱某在该合同承租方处另行加盖L公司项目部章 可是,该章却刻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 双方因租赁费问题产生纠纷 L公司是否为合同主体并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X公司对外出租工程机械,与钱某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钱某在合同承租方处签了字。后钱某在该合同的照片打印件承租方处,另行加盖了L公司项目部章,但该章刻有“不得用于材料采购、合同签署及经济往来”字样。后双方因为租赁费问题产生纠纷,X公司将钱某、L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支付租赁费用。 在审理中,X公司提交设备进退场验收单、工程设备租赁费对账单等证据,主张设备租赁费及违约金中,承租方处均由钱某签字确认,其中两张工程设备租赁费对账单中加盖了L公司项目部章。X公司据此主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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