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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678 ■莒南法院 : 离婚时没要房子,房贷还要不要还? 2020年7月5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孙某作为张某的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对上述借款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张某与孙某夫妻俩未按约定还款。银行遂将张某、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孙某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孙某庭审答辩时称,已与张某在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张某负责偿还,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按约向张某、孙某发放贷款后,张某、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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