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刘一龙系卡北欧(中山)公司的员工,租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888 号。 2018年11月9日18时左右, 刘一龙下班后没直接回自己租住地,而是打摩的前往女朋友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一龙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8年11月30日,公司就刘一龙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后,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刘一龙下班后出发路线并非是以回家为目的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调查后, 人社局认定刘一龙下班前往女朋友家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范围,不属于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