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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原告胜诉,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直接向被告收取!而不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8-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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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导读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诉讼费。所以,“胜诉退费”顾名思义, 在全部或者部分诉请得到支持,且案件生效以后,可以申请退还 。该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阶段一并向被告收取。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问: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 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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