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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法库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刘和珍于2002年12月入职上海某橡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1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9月份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因环保评估不合格,所有的生产线全部搬到安徽广德, 刘和珍因个人原因未去,仍在原地址车间上班。 公司生产线搬到安徽广德后,刘和珍此前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 因刘和珍不愿意去新地点上班,2017年10月开始至2018年4月,刘和珍已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及岗位,公司称为刘和珍安排了勤杂工的岗位,但因工资较低刘和珍不同意 。公司在刘和珍只出勤不工作的情况下发放最低工资。 2018年4月28日,刘和珍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 “自2017年9月贵司将全部生产线搬迁至安徽广德,导致劳动者失去了原来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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