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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产假未休满且不能安排补休支付200%工资 |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0-01 08:45

主要观点总结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保护云南省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规定明确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的职责,强调了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的重要性。同时,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女职工应享有的权益。对于违法行为,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保护云南省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关键观点2: 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的职责

政府应加强领导、提供经费支持并协调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工会应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并进行监督。

关键观点3: 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

政府、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的宣传,对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关键观点4: 用人单位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包括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等待遇,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教育和培训等。

关键观点5: 女职工的权益

包括获得卫生费或卫生用品、经期休假、孕期调整岗位或休息、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哺乳期安排哺乳时间等。

关键观点6: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将受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可能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预览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4年9月19日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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