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员工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事后投诉导致公司需补缴滞纳金,以及员工是否需承担滞纳金的司法实践争议案例的分享。包括两个案例:案例一为员工需赔偿公司50%的滞纳金损失,案例二为员工不承担滞纳金损失的情况。同时还涉及如何防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的法律风险。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一分析
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申请有效,但事后投诉导致公司被责令补缴并产生滞纳金,员工有过错,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2: 案例二分析
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法院改判后,劳动者不承担滞纳金及利息。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引用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强调了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和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的规定。
关键观点4: 防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的法律风险建议
通过分享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提醒人力资源法律从业者关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环节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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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小编按: 员工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事后又就社保缴纳问题进行投诉,导致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公司补缴并承担滞纳金,员工是否对滞纳金的产生存在过错?是否需按过错责任分担滞纳金?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案例一:员工需赔偿公司50%的滞纳金损失(青岛中院 (2020)鲁02民终1791号 ) 【基本案情】 徐某津是某物业公司员工。入职时,徐某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职,自愿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2019年4月22日,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徐某津的投诉,对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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