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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对所谓“小过重罚”问题认识的偏颇,有的地方在推进相关应对举措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亟待从理论上加以澄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行政处罚能否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相关法规范,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有些行政处罚看似“小过重罚”,其实蕴涵了大道理,不宜一概将其置于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之列;对于法定的行政处罚,即便认为其存在问题,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在法定幅度和范围之外处理;有些“小过重罚”合法不合理,法律设置了专门的应对制度,法定主体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当由法定部门依法进行释改废立,其他部门不宜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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