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江苏法制报;作者: 廖宏娟 刘 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不仅包含文字、文档、图片、语音,还包含视频、表情包等内容,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的新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备身份真实、内容完整、表意明确等要求。 一、聊天对象的认定 从对话的人数进行分类,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分为点对点的两人聊天记录和微信群聊记录,不管是哪一种,首先需要确定聊天对象的身份。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首先要提交聊天对象的身份信息截图,该截图是包含头像、昵称、微信号、备注和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