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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实物出资后又以分公司名义借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7-2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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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戴志霞 李晓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刘喆慧 来源:人民法院报 股东以实物出资后又以分公司名义借用 的行为 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南通中院判决甲公司诉蒋某等 股东出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既要审查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这一形式要件,还要对该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该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权益。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由各分公司借用该资产并支付折旧费用的,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仍属总公司所有,该行为并未影响总公司的偿债能力,不构成抽逃出资。 【案情】 甲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公司承接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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