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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 | 再谈新《公司法》下减资的税务处理

环球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1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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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晓煜(实习生魏政对本文亦有贡献) 审校:罗毅 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成立和运营过程中,需维持并保持资本不变,非经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变动。减资制度是公司调整资本结构的重要方式,也是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或利润分配的法定途径之一。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做出了重要修订,一则区分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并适用不同的减资程序,二则明确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三则规定了股东失权情形下相应股权的强制转让或减资。这些修订均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刺激市场主体的活力、平衡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的努力。 原《公司法》 (2018年修正) 新《公司法》 无 (新增)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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