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牵引车与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挂车是否应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挂车只有在牵引车的牵引控制下才能上路行驶,因此应与牵引车视为一体。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挂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责任,挂车不能单独作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文章还提到了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表见代理以及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牵引车与挂车的关系及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挂车需要牵引车的牵引控制才能上路,二者应当视为一体。在交通事故中,挂车不能单独作为赔偿主体,责任应由牵引车承担。
关键观点2: 法律法规对于挂车责任的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挂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责任,但通常牵引车作为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以降低赔偿风险。
关键观点3: 关于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的问题
文章提到了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的情况,但并未详细阐述法院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
关键观点4: 表见代理的问题
文章提到了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但未给出明确答案。
关键观点5: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最后提到了“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未详细阐述该解释的具体内容。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20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挂车是否应当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墨法院以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李某驾驶涉案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挂车与张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徐某,分别挂靠在甲、乙运输公司名下,司机李某系徐某雇佣的驾驶员。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财险公司向张某某继承人赔偿98万元后,向徐某追偿,要求徐某作为挂车的实际车主,偿付其对外赔付金额的50%。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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