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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解析|因无权处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规则

观得法律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8 20: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关于一起合同解除纠纷案的案例,涉及无权处分和合同僵局的解决。当事人吴某1和吴某2签订归属协议,因涉及无权处分第三人张某某的财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在审查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吴某1和吴某2签订归属协议,涉及房屋分配。因涉及无权处分张某某的财产,引发纠纷。

关键观点2: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利益平衡

归属协议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但涉及无权处分张某某的财产,因此存在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法院在审查时,需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平衡,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

关键观点3: 无权处分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因无权处分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合同僵局。本案中,归属协议因无权处分行为已经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关键观点4: 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除权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解除权时,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僵局、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非恶意。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


文章预览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11期。 作者:李振凡;杨锦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合同内容是以无权处分第三人合法利益为前提,而第三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人处分其财产,此时一般不适于强制履行。考虑到第三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当事人均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继续履行势必会造成第三人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应否解除合同时,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平衡,防止发生合同当事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存在明显恶意,在双方利益不会因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失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文共5468字 一、案情 [1] 原告:吴某1。 被告:吴某2。 吴某1、吴某2均系张某某之女。 2008年3月,吴某1与房地产公司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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