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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成立多家公司专门串投标,行不行?刑!

招标采购那些事  · 公众号  ·  · 2024-09-0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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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以上三家公司具体业务。2019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李某出借上述三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围标共计38个项目,涉及公路维修、农田修复、工矿废弃地复垦及幼儿园教学楼等项目。除此之外,如借资质者需更多公司参与围标时,张某、李某也会帮助寻找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围标,以此获取资质使用费、标书费、管理费,违法所得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作为投标人,出借公司资质用于围标或者直接实施围标,应当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行为。上述行为,破坏招投标领域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结合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上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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